集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集团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四条 如果决定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集团会计报表审计的影响。
第五条 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配合集团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在征得组成部分管理当局同意后,提供集团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信息。
第六条 在对集团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意见独自承担责任,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之前,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集团会计报表直接审计的程度是否足以承担集团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在确定对集团会计报表直接审计的程度时,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集团注册会计师直接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的比重是否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集团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组成部分,以及这些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集团会计报表的复杂程度;
(四)集团注册会计师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资源以及质量控制程序的初步了解;
(五)集团管理当局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否允许集团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集团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管理当局、组成部分的信息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允许集团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进一步的审计;
(六)集团管理当局聘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理念。
第八条 如果对集团会计报表直接审计的程度不足以接受业务委托,集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通过适当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到解决。
集团注册会计师通常采用以下方式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一)与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会谈;(二)直接或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共同制定审计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三)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四)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管理当局之间举行的重要会议;(五)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如果无法适当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集团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业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