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我会制定了《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使用的下列术语含义为:(一)集团会计报表,是指通过合并程序、权益法或汇总程序将两个以上(含两个)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包括在内的会计报表。(二)组成部分,是指集团总部、母公司、分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合并程序、权益法或汇总程序纳入集团会计报表的主体。(三)集团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集团会计报表的管理当局。(四)组成部分管理当局,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的管理当局。(五)集团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集团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六)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实施审计、除集团注册会计师之外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集团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国家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集团会计报表,公允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与集团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