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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2004年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通知


  七、检测单位对检测情况进行判定并出具《进口橡胶制品检测报告》,送报进口橡胶制品抽查检验工作小组。
  八、样品的处理:按检测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为:三个月后,如各方对于检测结果无任何异议,则将样品销毁处理。)
  九、汇总
  由工作小组对送样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于2004年12月1日前交国家局检验监管司(同时提交电子版本)。
  十、参加单位
  具有进口橡胶手套的各检验检疫局,主要为北京、天津、辽宁、山东、河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珠海、海南等省市。
  十一、检测单位
  1.国家级乳胶检测重点实验室(青岛)
    地址:山东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79567—6013
    传真:0532—2659075
    联系人:姚勇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实验室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13806
    邮编:510080
    电话:020—38290561
    传真:020—38290491
    联系人:张生
  十二、进口橡胶制品检测费用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全项检测费(元)   │
├────┼──────────┼───────────┤
│  1  │橡胶手套(40151100) │  ¥1050.00    │
├────┼──────────┼───────────┤
│  2  │橡胶手套(40151900) │  ¥1050.00    │
├────┼──────────┴───────────┤
│备注  │  全项检测费指每一品牌检测全项所需费用  │
└────┴──────────────────────┘

2004年进口木制品有害物质项目抽查检测方案

  一、抽查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商检法》的要求,加大对进口木制品涉及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和反欺诈等方面的(抽查)检验监管工作,强化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产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木制品实施有害物质项目抽查检验的工作计划,特制定此抽查方案。
  二、工作小组
  在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的领导下,工作小组设在广东局,其他参加抽查检验的局协助工作小组完成此次监督抽查、检测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抽查时间
  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
  四、抽查产品种类
  商品编码:HS4410、4411、4413、44183、4419项下的进口商品。
  1.强化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
  2.高密度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及其制品;
  3.刨花板(华夫板);
  4.装饰单板贴面饰面人造板、大芯板、细木工板。
  五、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1.检测项目:进口木制品甲醛释放量项目;
  2.进口木制品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执行。
  六、抽查要求
  1.种类。
  以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用途为主的进口木制品。对进口木制品未标明用途且不配合抽查检测的进口商,可要求进口商提供该批货物其他用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
  2.抽查数量。
  按照GB18580—2001要求,对每批进口木制品的各个规格抽取样品3份:用萃取法检测的各种纤维板、刨花板及其制品的样品数量不少于1000g(包括含水率检测用样品),用干燥器法等检测的其他抽查样品不少于1m×3份。
  3.抽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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