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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2004年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通知


  附件2:

监督抽查检验方案

进出口汽车零部件涉及安全及使用

性能等项目抽查方案

  一、抽查依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39号令《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总局检验监管司关于进出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抽查检验工作计划,为保证涉及行车安全的进出口汽车零部件抽查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抽查方案。
  二、参加局及工作小组
  根据总局检验司今年2月对全国进出口汽车零部件调查情况,研究确定进口汽车零部件达到批次数量标准的地区和出口汽车零部件有规定产品生产企业的地区局参加汽车零部件监督抽查。总局成立进出口汽车零部件抽查检验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协调进出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工作组办事机构设在吉林检验检疫局,并请湖北局、上海局、广东局、北京局、天津局、安徽局协助。
  三、抽查时间
  2003年7月至11月。
  各有关检验检疫局要在8月15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并将样品就近送达指定的汽车零部件检验机构;
  指定汽车零部件检验机构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样品的检测工作,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工作组。
  工作组在10月底前向各有关检验检疫局反馈检测结果;11月20日前完成此次抽查检验情况的分析汇总,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四、抽查产品种类
  制动软管、内饰材料。
  五、检验依据和检测项目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详见附表一。
  本次抽查的检验项目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及使用性能的关键项目为主,进口产品须检查是否有中文标识和说明。检测项目的种类分为 A类(强制性检测项目,共计64项)和B类(非强制性检测项目,共计15项),具体的检测项目详见附表二。
  六、抽样要求
  各检验检疫局按总局39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汽车零部件的现场抽样检验工作。抽样方案见附表三。
  (一)进口产品抽样。
  进口产品抽样本着全面监控的原则,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所辖地区进口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流向情况,对符合附表三中所列的各种型式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分别按抽样数量要求对口岸、国内运输和销售三个环节进行抽样;不同进口国的同一型式的产品要分别抽样。
  直接在海关仓储进行抽样;
  根据进口商品流向单所掌握的情况在异地抽样;
  市场抽样。
  前两种抽样方式由检验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局共同对产品进行抽样,样品检验后由有关检验机构退还样品所有单位。
  市场抽样采取购买样品的形式,样品检验后根据第39号令规定进行处理。
  (二)出口产品抽样。
  根据各检验检疫机构掌握的所辖地区出口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企业情况,确定一些有固定出口业务的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由检验机构直接对符合附表三中所列的各种型式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分别按抽样数量要求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不同生产厂家的同一型式的产品要分别抽样,样品经检验后由检验机构退还生产企业。
  (三)封样。
  各检验检疫局按总局39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在寄送样品的同时,将检测费转账至检测单位,并将《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样通知单》(第四联)报工作组备查。
  (四)样品处置。
  检测后的样品,由检测单位负责退还给各有关检验检疫局(抽样单位),由有关检验检疫局通知被抽查单位领回。
  七、检测和汇总
  (一)指定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及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并及时将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交工作组,工作组审核备案后将报告正本送达有关检验检疫局。
  (二)有关检验检疫局按总局39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报告》签发《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情况通知单》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单》。
  (三)检测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对本次抽查检验(检测)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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