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
2004年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通知
(2004年5月9日 国质检检函[2004]337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总局定于2004年5月至10月组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监督抽查的商品为:进出口汽车零部件、进口液化石油气、进口橡胶制品和进口木制品 (相关商品的HS编码和抽查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江苏局组织对本地区进口的沥青进行专项抽查,有关抽查方案需上报备案。
二、2004年继续对2003年监督抽查的进出口燃器具和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监督抽查[相关商品的HS编码和抽查方案见2003年4月11日《
关于发布2003年抽查检验商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276号)]。
三、抽查方案中列明的工作组在总局检验司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抽查检验工作,各直属局根据抽查方案和当地相关进出口商品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并报总局检验司备案后,实施抽查检验工作。
四、请各工作组及时与相关实验室联系检验事宜并协调费用标准等。国家监督抽查是行政执法,有关检测费用标准问题,原则上应只支付试验室检验成本费。请各工作组主动与各直属局沟通,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请各工作组10月底前完成相关商品2004年的抽查检验总结汇总工作并报总局检验司。
五、根据总局计财司有关费用开支规定,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费用从各局检验检疫业务费中支付。请各局根据抽查检验商品目录和当地进出口量,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局年度预算。
六、对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或产品,请严格按照新商检法和总局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合格商品或产品的处理必须件件落到实处,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中说明,并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工作小组统一汇总。
附件:1.2004年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目录
2.监督抽查检验方案
附件1:
2004年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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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 参考HS编码 │ 重点检测项目及检验标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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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品质项目: │ │
│进出口机动车零部件或附件: │制动器软管HS87083910、汽车│1.制动软管GB4784—84、7062—86、10484—89(《 │ │
│制动器软管 │内饰材料 │ 汽车液压制动软管总成》等) │ │
│汽车内饰材料 │ │2.内饰材料GB8410—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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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橡胶制品,重点是橡胶手套│40151100、40151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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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液化石油气 │27111100、27111200、 │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 │ │
│ │27111310、27111390、 │ │ │
│ │27111400、271119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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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地板、木制│4410、4411、4413、44183、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制品中甲 │ │
│日用品 │4419 │醛释放限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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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抽查:进口沥青(江苏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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