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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整体规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国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今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多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情况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体系。
  二、继续实施好高职院校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2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及早部署,做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去年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要以就业难度较大的高职院校毕业生为主要培训对象,兼顾其他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的同时,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并适当减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各地要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岗信息,通过市、区、街道的就业服务场所向毕业生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就业信息服务。大中城市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组织供需见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要主动为企业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深入开展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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