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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四、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针政策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转换。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对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要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同时,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
  六、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大、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对依法破产企业及实施兼并、改组、改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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