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鉴定工作的违规退出和惩处机制。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第一次子以通报警告,限期改正;第二次取消其参加鉴定活动的资格。对于违反规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考核活动的地区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停止其开展相关职业鉴定活动。对于经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构成刑事责任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惩处。
九、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定期修订和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动态、开放的职业分类与标准体系。实施《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加快教材开发工作。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创新鉴定技术和考评方法。严格标准和题库的开发与使用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可试行命题统一管理,鉴定内容公开,考核现场抽签确定鉴定项目的办法。完善考务管理系统,规范考务管理流程,结合模块认证试点,探索签证式、写实性的证书管理方式,建立证书查询系统。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在线工程建设,扩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应用范围,加快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步伐。
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技能竞赛的沟通机制。鼓励企业、行业和地方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带头人。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十一、进一步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紧密结合。认真贯彻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指导用人单位把好就业准入的入口关。用人单位在招用技术工种劳动者时,应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在显著位置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二、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衔接。指导企业大力推行“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杠杆作用,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要把高技能人才占职工总量的比重作为企业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和津贴制度,汇集、公布技能人才工资市场价位,完善高技能人才同业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