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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

 四、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
 五、积极推进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支持和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定期发布职业院校与职业分类标准对应目录,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的原则,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对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专业的职业院校,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起来,凡能一致的要避免重复考核。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选择10-20所具备条件的院校扩展资格认证工作。对参加资格认证的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采取单元式教学、模块化考核、学分制管理的办法,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督导,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考核和业绩评价机制。
 六、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考评可采用社会化鉴定的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对于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七、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在规范鉴定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定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推行鉴定机构质量认证标准,建立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诚信培训和考核记录制度,坚持对各地区、各行业的质量管理情况按季度进行定期通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年检制度,对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通过质量认证标准并连续两年年检合格者,可在3年内予以免检。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在一年之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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