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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招生收费和广告的监督工作。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核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一经发现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和承诺,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五、争取政策扶持,做好信息公开,总结先进典型
(一)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支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争取地方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民办职业培训发展。帮助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以及教师、学生各项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对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任务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组织有关评奖评优、文体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时,要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同等机会。民办职业培训审批、管理和监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办公经费预算,并报财政予以保障。
(二)建立服务平台。建立专门的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工作制度、审批程序、办公时间和联络方式,公告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章程,引导学员到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接受培训。我部将依托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建立民办职业培训专栏。
(三)树立办学典型。总结和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贴近市场规范办学、注重质量追求效益、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效果明显的典型经验并加强宣传。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经验交流和先进表彰活动。

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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