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对印刷、复制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印刷、复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规范印刷、复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未经登记和批准擅自从事印刷、复制的经营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社会文化场所和中小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治理
(七)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严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社会文化场所的市场主体准入关。继续停止审批登记新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要求前置审批的社会文化场所,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社会文化场所的总量控制,加大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和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尽职尽责做好中小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严禁在中小学校及周边200米内设立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社会文化场所;加强对中小学校周边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对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或取缔。加强对中小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督促其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不得从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损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对违法经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经营者,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配合卫生等部门,对中小学校及周边的餐饮业进行规范,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掺杂使假、骗买骗卖以及出售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及周边无照经营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社会文化场所、商业网点进行查处取缔,为中小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坚决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
(九)积极开展对不良文化现象的清理工作,清除文化垃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广告管理。积极组织和推动企业、广告经营者和新闻媒体制作、发布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严禁在酒类、烟草广告中出现未成年人形象;严禁在广告中出现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文字、语言以及画面庸俗淫秽、格调低下的内容;严禁在广告中宣传享乐主义、奢靡颓废的生活方式;严禁在广告中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严禁广告用语粗俗、滥用成语。加大对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加强企业名称和商标管理。严禁在企业名称和商标中使用含有反动政治内容、封建迷信色彩或腐朽文化糟粕以及违反社会道德等不良文化现象的文字、词汇和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