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通知
(农渔发[2004]13号 2004年5月24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程序,我部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渔发[1995]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报告、统计工作责任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
(一)船舶损失:指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施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
(二)人身伤害费用: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所产生的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三)打捞和脱浅费用:指有关部门强制打捞及脱浅的费用;
(四)污染损害:指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