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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康宁公司在出口销售中报告了“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调查机关通过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后发现,该调整项目中包括网站维护费用、法律咨询费用和其他事项咨询费用等,上述费用的支付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在该调整项目中康宁公司还报告了市场开发部门的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康宁公司报告的上述费用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联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对该项目暂不做调整。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回扣、退款和赔偿、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广告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在初裁阶段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对于计算倾销幅度所需的CIF价格,因康宁公司出口中国交易均以CIF价格进行,调查机关将采纳其出口中国交易的发票价格计算加权平均CIF价格。
  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美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美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非关联公司销售或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和比较。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但是,调查机关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时审查发现,公司未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递交有关成本数据,包括未按照要求递交表6-3、6-4、6-5、6-6、6-7、6-8等。调查机关多次向该公司的代理人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补充成本数据和回答成本有关问题,但代理人在回复中称:由于各种原因,OFS公司暂时无法提供其他成本信息,OFS公司希望在实地核查期间提供调查机关所需的成本信息。因此,调查机关无法对该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正常的核实。调查机关结合其他公司成本数据重新计算了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成本费用。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99%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重新计算的该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利润来构造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采用其对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国内运输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调查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已经提供了相对充分的表面证据,对其调整主张及方法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项目,调查机关经调查后,对其调整主张及方法暂予以接受。
  其他美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韩国公司
  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韩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最终用户、关联最终用户和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三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无论从销售环境、价格差异、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调查机关暂认为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均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包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公司书面回答了调查机关提出的关于“副产品”、“其他产品替代额”和“至其他产品替代额”等情况的说明,调查机关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20%的数量比例。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出口中国的部分交易是直接进行的,部分交易是通过该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大韩电线进行的。大韩电线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单独递交了有关贸易商部分的答卷,在通过大韩电线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采用大韩电线对非关联贸易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该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其直接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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