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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G652单模光纤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共9户,其中7户在调查机关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这7户企业中,有两户为本案申请人企业。
  调查机关首先对本案两户申请人企业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他4户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的企业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藤仓通信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发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以上6户企业2002年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73.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6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的情况。另有1户企业与本案国外出口商有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不包括该企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美国公司
  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美国康宁公司(以下简称康宁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康宁公司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康宁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可信,暂接受该生产成本数据。对于公司报告的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分摊合理,暂予以接受。
  根据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部分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但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没有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康宁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康宁公司在出口销售中存在两家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购买商。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的出口全部通过其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公司康宁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将一部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中国独立购买商,调查机关决定将该价格作为确定这部分出口价格的基础。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将另一部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康宁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两家关联企业用于光纤产品的深加工,对于这部分销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调查期内康宁中国有限公司与非关联购买商之间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替代关联交易出口价格,在替代后的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康宁公司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出口销售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康宁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康宁公司主张的“其他折扣”调整项目。康宁公司报告了国内销售中曾经向客户支付的4项特别折扣。调查机关通过对康宁公司补充提供的相关合同、合同附件及合同修订文本等证明材料的审查,认为其中的第二项特别折扣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无关,不应视作被调查产品销售的折扣,因此决定在初裁阶段对上述第二项特别折扣暂不予调整;同时在初裁阶段暂接受康宁公司报告的第一、三项和四项特别折扣调整项目。
  关于康宁公司主张的“售后服务”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康宁公司报告的数据包括了提供售后服务的部门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随后的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康宁公司在该调整项目下报告因提供与被调查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售后服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对此,康宁公司在相关的补充答卷中提供的售后服务项目仍然包括售后服务部门发生的人员工资、津贴。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人员工资、津贴不因为被调查产品销售而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决定在初裁阶段不支持调整。对于提供售后服务的部门所发生的其他开销,康宁公司未能说明该费用的内容以及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有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调整。
  关于康宁公司主张的“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调查机关通过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后发现,该调整项目中包括网站维护费用、法律咨询费用和其他事项咨询费用等,上述费用的支付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同时,在该项目中康宁公司还报告了市场开发部门的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康宁公司报告的上述费用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联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对于康宁公司主张的回扣、退款及赔偿、贸易环节调整、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利息收入、广告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暂予以采纳。
  (2)关于出口价格
  康宁公司在出口销售中报告了“售后服务”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康宁公司报告的数据包括了提供售后服务项目的部门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随后的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康宁公司在该调整项目下报告因提供与被调查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售后服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对此,康宁公司在相关的补充答卷中提供的售后服务调整项目仍然包括提供售后服务的部门发生的人员工资、津贴。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人员工资、津贴不因为被调查产品销售而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决定暂不做调整。对于提供售后服务的部门所发生的其他开销,康宁公司未能说明该费用的内容以及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有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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