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6月26日就收到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立案公告,在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并在当日约见了美国、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协助通知各自所在国家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积极配合调查。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中国有限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等9家国外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收集证据
2002年7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4家已登记应诉的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康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康宁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大韩电线株式会社作为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4.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上述应诉公司提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问题发放了一系列补充问卷,有关应诉公司就补充问卷提交了相应的补充答卷。
5.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案件各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陈述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6.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2003年10月16日,美国康宁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请,认为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不属于同类产品,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本案调查范围。随后其他美国应诉公司以及韩国应诉公司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召开听证会申请。为了给各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3日召开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听证会上,国内申请产业及其代理律师和国外应诉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就上述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并因此属于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分别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并从光纤分类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行业内标准、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的物理特性及化学属性、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设备、产品最终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论证了各自的主张。调查机关在最终判定被调查产品范围时,对于上述陈述和主张均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7.赴国内企业调查
就被调查产品范围存在的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2月25日至2月27日,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
(二)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共有12户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7户,分别是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国外(地区)出口商2户,分别是香港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和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国内进口商2户,分别是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和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1户,上海朗讯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产业损害调查局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3年7月31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21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藤仓通信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深圳特发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和上海朗讯科技光纤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7份;国内进口商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海门市光缆厂和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5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香港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和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的调查问卷答卷9份。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2003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2004年2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大使馆和部分利害关系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