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2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均为: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UnshiftedSingle-ModeOpticalFiber
产品类型: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
具体描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G652C单模光纤除了可以使用在1310nm和1550nm波长区域外,运用波长区域还扩展到1360nm至1530n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路。
G652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Incorporated)16%
2、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Fitel,LLC)46%
3、其他美国公司46%
韩国公司
1、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CableLtd)7%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CO.,LTD)32%
3、其他韩国公司46%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4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
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书面征求了国内光纤产业对此次反倾销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和商务部书面征求国内光纤产业的反馈结果表明,申请的两家企业以及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69.1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