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站
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4]61号)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我局审查了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提交的“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站一、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续证申请”及相关文件。
根据一年来试运行情况,我局决定批准该项申请,并确定基于联合持照方案的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301号及国核安证字第0302号)有效期限延至2007年3月31日。期满后,根据运行情况以及法规要求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