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三十五条 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的下列财务指标: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六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三十八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四十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披露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七条(一)、(二)、(三)、(五)要求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四十四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