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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九条 列示基金验资机构的下列信息:验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办注册会计师及联系电话等。

第六节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十条 摘录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四)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简要列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若有);列示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简要披露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资产负债表。

第八节 基金投资组合

  第二十三条 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包括: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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