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内一般肉类储存冷库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现行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的注册包括法人和经理人注册以及卫生设施和管理体系注册两部分内容。企业法人和经理人注册是对企业法人和经理人从业资格和守法及信誉记录的审查,并包括必要的联络信息;卫生设施和管理体系注册是对冷库的环境、设施和人员的要求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
第七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注册评审依据为《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N/1346—2004标准)中适用于储存冷库的部分。
第八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注册程序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程序执行。
第九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颁发。
第十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应保存进境肉类产品各种必要的单证,做好进境肉类产品出库入库的统计工作,保证进境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设施等,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有义务及时举报并扣留非法入境的肉类产品,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对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卫生条件达不到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储存进口肉类的资格。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进口肉类储存冷库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非法储存入境肉品,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吊销其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 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的法人或经理人以及其他员工在进境肉类储存过程中,有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