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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六)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海关、边检、技监、工商、农牧、卫生和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信息,严格遵照质检总局令、公告、风险警示和公文函电的要求,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沟通情况,采取快速反应和严厉打击非法入境措施,必要时启动各种应急预案,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二、经营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1.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
  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2.指定的注册存贮冷库必须在由各直属局依照《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6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考核和审定,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的注册冷库中选用。未经注册的存放冷库不得存放进出境肉类产品。
  3.进境肉类的指定加工使用单位备案工作由各直属局按照《进境肉类产品加工使用单位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3)组织考核。加工、存放和加工工艺符合检疫防疫要求的由直属局向质检总局推荐,由总局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后就近进入指定的注册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存储冷库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加工、销售和使用。
  需调运至异地检验检疫的,须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对运输、装卸过程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与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监督进入指运地的指定注册冷库或加工单位冷库存放。货物到达指运地后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入境口岸机构出具回执单(见附件4)并依法施检。
  未经口岸或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入境口岸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沟通有关进境肉类的信息,按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相关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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