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