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精神,卫生部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任务抓细、抓实。
二、工作重点
整治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
(一)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
2、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3、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4、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5、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
(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
(三)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