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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2、实施计划: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病学特点确定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出相应的实施计划或方案。
  3、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政府和有关部门为示范区工作所落实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开展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了解政府各部门在示范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5、检测咨询服务:了解示范区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的能力。
  6、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了解治疗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的落实、规范化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工作开展情况。
  7、健康教育及大众参与:了解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8、综合关怀支持:对感染者、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家庭进行关怀支持的情况。
  9、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了解根据当地的流行特点,开展安全用血、降低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暗娼、静脉吸毒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行为干预工作的情况。
  10、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管理和上报。
  三、组织与实施
  省级自查:在国家级督导考评实施前,各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本方案组织对本省各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各省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自查结果(包括自查工作报告,每个示范区的附表1及附表2)于5月28日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家级抽查督导:卫生部负责组织本次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抽查督导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6月10日之间。本次国家级督导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根据示范区感染者数量、工作重点、专家组对示范区工作进展评价来确定。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本次国家级督导共抽查15个县,分5组进行,每组分别由组长1人、成员2人和协调员1人组成。组长由卫生部或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领导担任,成员为艾滋病预防和治疗专家,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督导组协调员。每组督导时间为7-8天。
  (一)现场督导工作步骤
  1、检查基线调查材料和结果,分析基线调查和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质量;
  2、收集项目实施一年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信息,每位督导成员完成现场督导考评表(附表1);
  3、督导考评小组成员讨论,整理督导考评意见,完成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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