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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04]169号)


  自2003年3月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正式启动后,各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促进全国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的要求,决定对第一批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卫生厅根据《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附后)要求,组织对本省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卫生部将于2004年6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省示范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将另行通知。
  三、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根据吴仪副总理关于示范区工作不搞终身制的指示,对督导考评结果总体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清峰 王冬梅
  联系电话:83157908 83157864
  附件: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一、目的
  为促进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督促《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中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进度,特制定本督导考评方案。
  二、督导考评内容
  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示范区建设周期为3年。本次活动主要针对示范区启动第一年的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线调查:描述与分析本示范区艾滋病的基本流行状况和相关的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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