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
(法政[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法[2002]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立了任命法官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审核制度,有力地推进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审核对象
审核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拟初次任命和提请任命的法官。
初任法律职务为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干部协管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考核,不再另外履行审核程序。
二、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初任法官的审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应当在履行干部管理手续和法律手续之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报请审核的人民法院,应当报送审核请示、《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审核表》和《××人民法院拟任命(提请任命)法官名册》,同时,将拟任命法官人选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法律工作经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审核请示后,应当尽快审核,并于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
3.报请审核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意见,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手续。
4.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
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拟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进行认真考核,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考核情况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5.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工作档案。
三、审核重点
1.是否具有政法行政编制;
2.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第
十二条规定的任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