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18日 保监发[2004]20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效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业的经营与发展,对我国保险业乃至社会各界具有深远影响。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后,以法律手段对第三者强制保险进行规范和约束,将有利于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面,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保险业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各财产保险公司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以“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深刻领会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深入研究,充分认识第三者强制保险可能给行业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把握改革对车险业务乃至财产险业务发展的契机,减轻因强制保险责任扩大、经营方式改变等因素给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二、抓紧做好配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要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经营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根据第三者强制保险在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以及赔偿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各公司应充分对比国内外三者险立法情况,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顺利出台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和现实依据。
(二)要加强对第三者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目前,第三者强制保险条款的初稿已基本完成,各公司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广泛收集各国三者险条款,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尤其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免赔额、赔偿处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确保我国第三者强制保险条款的合法性、先进性以及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