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报告要求,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并同时报告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重大突发事件作进一步了解,汇总事件情况后,立即报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并随时补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
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实施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报告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对重大突发事件实行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发布应当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其他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挥机构应当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报所属总公司,同时报当地的保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将应急预案报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