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虑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变化较大,造成目前实施收缴系统的北京、宁波检验检疫局4月1日后无法继续实施收缴系统,经报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改革中有关收入项目和标准调整的复函》(财办字[2004]30号)批准,收缴系统调试期间的收入缴库暂按原缴库方式划转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系统调试工作完成后,继续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同意,4月1日后,输港、澳屠宰用活动物沿用现行标准[即(计价格[1994]795号)文中的规定并降费1/3执行],检疫费由离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产地检验检疫局只收签证费。
四、1997年原国家出入境卫生检疫局下发的《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管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卫检食二字[1997]83号),要求对进口食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考虑到目前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的实际情况,暂不对进口食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五、对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及收费仍按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新造集装箱出口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1]55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的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根据《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
关于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128号)、《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函[2001]213号)及《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局第9号令)等文件的规定,上述商品已实施型式试验的,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未实施型式试验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