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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2004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4年是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全国林木种苗质量年,组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林木种子广告)专项检查行动是质量年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为此,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林木种子广告)专项检查行动,定于6月中下旬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赴部分省区进行种苗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为核心,全面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促进和保障林木种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各地规范林木种子广告发布行为,依法打击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况;落实《种子法》规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标签制度情况;整顿和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苗行为情况;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检验体系建设,实行公正执法、规范管理的情况;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林业和生态建设种苗质量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
  这次种苗行政执法(林木种子广告)专项检查行动采取全面自查和选择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组到各地后先听取情况汇报,然后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要求
  (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全面做好本地区的自查工作,充分准备,周密部署,并配合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确保这次检查达到预期目的,取得实际成效。
  (二)自查结束后,各省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种苗行政执法(林木种子广告)专项检查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并将自查报告以省厅(局)文件形式于6月20日前分别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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