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竞价上网后,新投产竞价机组实行统一的容量电价,未安装脱硫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水平(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每可用小时0.051元,其它环保发电机组为每千瓦每可用小时0.056元。
(二)已投产机组的容量电价区分情况制定。为了有利于公平竞争,在电价改革初期,对目前已投产的竞价机组,除少数特殊电厂(政府批准的单位千瓦造价高于7000元的电厂或外商直接投资电厂有电价承诺的)外,对其它电厂均统一实行与新投产机组相同的容量电价。特殊电厂的“搁浅成本”问题,可按照上述计价原则、方法制定较高的容量电价。改革过渡期(3-5年)内,逐步降低特殊电厂的容量电价,最终实行全区域统一的容量电价。
(三)统一的容量电价水平保持相对稳定,如遇市场供求状况或发电投资、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进行调整。
五、电量电价。电量电价实行全电量竞价,由市场竞价形成。市场竞价可采用交易市场直接报价(现货交易)、发电企业与用户或电网企业签定双边购售电合同等方式。
改革初期,对市场竞价设立最高限价,按反映市场供求规律。有利于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保证电价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最高限价暂定为东北区域电网内现行平均上网电价的1.5倍,具体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电监会另行公布。是否设立最低限价,视市场运行情况定。
六、辅助服务价格。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含电网保留电厂)有义务承担电力系统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一次调频以及不影响有功出力的无功服务为基本辅助服务,由发电机组无偿提供;备用、二次调频、影响有功出力的无功服务。自动发电控制(AGC)及黑启动等为有偿辅助服务。改革初期,发电机组有偿辅助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由接入系统的所有电厂按统一的价格标准交纳费用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提供的系统控制与管理、无功供应等辅助服务,其成本费用通过输配电价补偿。
七、容量电费的结算。容量电费由东北区域电网根据各发电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年可用小时和规定容量电价按月向发电企业支付。年可用小时按全年日历天数扣减年平均计划检修小时数和非计划停运小时确定。竞价电厂的实际可用容量、年平均计划检修小时和非计划停运小时等技术参数,由国家电监会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区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细则进行月度统计与考核。如有分歧,报由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区价格主管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