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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失效]

  3.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三)C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4.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四、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
  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1.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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