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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0 贮罐区(贮罐);
  1 库区(库);
  2 生产场所;
  3 压力管道;
  4 锅炉;
  5 压力容器;
  6 煤矿(井工开采);
  7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8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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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物 质 特 性  │  临界量  │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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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  │闪点<28℃    │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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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闪点<60℃ │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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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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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下限≥10%   │  20t   │氨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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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物质* │剧毒品      │  1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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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品      │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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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品      │  20t   │苯酚、苯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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