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 财税[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第二集团公司”)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航科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当年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比2002年多交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计算的中央财政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由中央财政返还给“中航第二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