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庭是体现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展示司法文明和法制精神,进行司法活动的法定场所,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设施。法庭建设要树立正确的建设理念,准确把握建设标准,严格遵守建设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水平。要处理好执行建设标准与实际需要及其当地财力的关系,处理好法庭建设与办公用房建设的关系,处理好满足审判功能需求与各类功能性用房设置的关系,处理好方便群众诉讼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
8.装备建设,要首先解决审判工作对法庭装备的需求。各级人民法院在配置法庭专用设备时,应当按照庭审要求并根据财力可能,在搞好庭审工作必须具备的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相适应的法庭现代化专用设备的配置。同时处理好法庭专用设备配置和办公设备配置的关系。在配备各类车辆时,首先要满足审判工作所需专用车辆的配备需求,优先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所需车辆,特别要满足基层人民法院以巡回办案等方式,就地立案和就地开庭时对车辆装备的需求。
9.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物资装备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搞好物资装备的统计汇总工作。对一些体现法律尊严、代表司法权威的庭审用房、羁押用房等设施,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带有强制性的枪支、警戒具和具有人民法院突出标志的审判业务用车、警服等警用装备,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凡警用装备和业务设备,不得用于与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交于与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无关的人员使用,维护人民法院应有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0.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所必需的现代科技手段,也是提高“四个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方法。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办公、办案条件要有新的改善”的要求,大力加强并积极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现办公、办案现代化。要深入贯彻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按照《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法发[2002]4号)、《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2002]248号)、《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法发[200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一级专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3]105号)等有关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和统一部署,搞好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