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附件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
发票代码:000000000000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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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打 代 码 │ │ 税 │ │
│ 机 打 号 码 │ │ 控 │ │
│ 机 器 编 号 │ │ 码 │ │
├──────────┼───────┼───┴─────┬─────────────┤
│ 收货人及 │ │ 承运人及 │ │第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一
├──────────┼───────┼─────────┼─────────────┤联
│ 发货人及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及 代 码 │ │抵
├──┬───────┴─┬─────┼─────────┴─┬───────────┤扣
│ │ │ │ │备注 (手写无效) │联
│ 运│ │ 其 │ │ │
│ 输│ │ 他 │ │ │付
│ 项│ │ 项 │ │ │款
│ 目│ 票 │ 目 │ 样 │ │方
│ 及│ │ 及 │ │ │抵
│ 金│ │ 金 │ │ │扣
│ 额│ │ 额 │ │ │凭
│ │ │ │ │ │证
│ │ │ │ │ 承运人盖章 │
├──┴───────┬─┴─────┼─────────┬─┴───────────┤
│ 运费小计 │ │ 其他费用小计 │ │
├──────────┼───────┴─────────┴─────────────┤
│ 合计(大写) │ (小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