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2004年3月26日 发改价格[2004]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去年第四季度以来,针对部分地区化肥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化肥生产和运输,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春耕已经陆续展开,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和降低化肥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以及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去年12月21日国家调整电力价格时,明确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调整(发改电[2003]124号)。去年12月16日在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时,明确农用化肥运价暂不调整,并继续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发改价格[2003]2181号)。国家还明确自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额返还50%的政策(财税[2004]33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和运输企业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减免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各地要按照我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我委《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24号)和我委办公厅《
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325号)精神,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稳定化肥出厂(港口交货)、批发和零售价格。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和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以及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对国产化肥出厂价格,要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价格(含未列入定价目录的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要规定进销差率。对化肥零售价格,要规定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要通过价格管理和采取干预措施,确保化肥价格保持稳定,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