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4年4月29日 广发社字〔2004〕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国产电视剧的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现将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种证)申领、核发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乙种证的核发工作。
二、所有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如需制作电视剧,均可按程序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领乙种证的申请。
三、申领乙种证时申请机构须同时出具以下书面材料:
1、制作机构的申请。
2、当地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初核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表。
4、总局批准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件(复印件),有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出具总局外事司的批准件(复印件)。
5、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签定的合约或合作意向书。其中,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有关合约中须明确由申请机构为主组建剧组,并对制作全过程负责,合作方不得独家享有版权。与创作人员的协议(意向书)须由申请机构独立、或由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剧组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得签定任何合约。
6、编剧授权证明(原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接到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手续,并向申请者核发乙种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要求其完善或补充相应材料。
五、乙种证由总局统一印制,编号顺序不变。核发时加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章(不得由职能处室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