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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市[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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