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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失效]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8日前完成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应于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前,确认信息中心已完成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数据。如遇有未提取上级数据情形的,流转税管理部门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清分、比对处理。
  第二十六条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于每月16日前统计、打印以下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 《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七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名词解释

  一、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面
  二、作废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予以作废的发票。
  三、本地发票指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均属本主管税务机关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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