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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失效]

  (一)发票存根联数据;
  (二)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第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一)相符发票数据;
  (二)不符发票数据;
  (三)缺联发票数据;
  (四)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五)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六)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七)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第十二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0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下列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5.失控发票数据;
  6.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二)将提入本地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1)异地发票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失控发票数据
  (5)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4.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七条、第十条所列各类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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