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征收机关采集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到的其它数据传人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四条 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失控发票数据;
(三)纳税人档案数据。
第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1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第六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目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 数据处埋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失控发票明细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失控发票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第九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下载下列数据并提入本地稽核系统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