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4年第49号)
为规范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降低安全卫生风险,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疫情传入,降低安全卫生风险,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检验检疫机构管理职责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和入境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根据口岸具备的查验设施和技术力量,指定入境口岸,批准和公布《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见附件1)和指定的注册存贮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实施检疫审批和风险预警,负责组织签证兽医的培训、考核和认可,以及每年检验检疫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进境肉类产品进口经营单位的资格认定、检疫许可的初审,入境口岸查验、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的审核和监管,检验检疫处理、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和工作质量的检查等工作,以保证进境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直属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工作制度、程序和记录,规范审批、口岸查验、检验检疫出证和日常监管行为。建立工作质量定期检查制度(检查表见附件2),检查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执行情况,保证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各直属局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各级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承担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辖区内具备满足贸易需要的指定的注册存贮冷库或加工单位冷库,冷库毗邻口岸且交通便利;
2.具备常规细菌和致病菌的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一般残留物质检验项目的初筛,所在地直属局具备疫病病原检测能力和残留检测确证技术手段。
3.具有2名以上经质检总局资格认定,签发进境肉类产品放行单证的签证兽医。签证兽医须达到如下条件: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必备的兽医专业知识,从事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的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经验,熟悉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4.配备与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有相应的工作岗位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所有从事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各直属局职能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上岗资格。非专业人员和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和签证工作。
6.在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执法把关中有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出现工作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工作质量检查不合格的,要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