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综合[2004]14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04年5月8日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