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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氟化泡沫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氟化泡沫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汇总分析近年来氟化泡沫的使用情况发现,该产品易产生群体突发性事件。为杜绝1998年太原小学使用氟化泡沫集体中毒等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使用该医疗器械的安全,现就加强防治龋齿用氟化泡沫产品使用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氟化泡沫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二、境内氟化泡沫生产企业、境外氟化泡沫生产企业的在华服务机构,要严格保证氟化泡沫产品的安全,跟踪氟化泡沫产品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销售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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