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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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