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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简讯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杂志及有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取消协会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简讯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杂志及有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建议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降低或撤消资质等级等处理。
  (六)因违反公约致使业主和施工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由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由有关会员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违反公约并违反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严重违反公约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信用档案,对违反公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登记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各会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声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实施办法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实施办法


  为保障《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有效实施,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促检查
  (一)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及协会各分支机构,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负责督促会员单位履行《公约》,并了解、检查有关情况。由协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收集有关信息,建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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