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
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经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查通过,《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实施办法已由协会秘书处制定,现一并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
附件2:《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实施办法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建设监理执业和经营行为,维护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声誉,保障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条 监理企业从事交通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切实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敬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不得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有关监理业务。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越级监理,不违规挂靠承接业务。
第六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回扣、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互相诋毁。
第七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或将监理人员在多个项目同时挂名,不随意更换项目骨干监理人员,不使用无资格或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