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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的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在整个航程中,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编写《货物系固手册》所应达到的标准,至少应等效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第6条 报告涉及危险品的事件
  1 如果发生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遗落或可能遗落到海中的事件,船长或船上的其他负责人应毫不迟延地尽最大可能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报告给最近的沿岸国。该报告应按本组织制定的一般原则和导则*拟订。
  2 在第1款所述船舶被遗弃的情况下,或者在来自该船的报告不完整或无法得到的情况下,第Ⅸ/1.2条所定义的公司应尽最大可能承担本条赋予船长的义务。
  A-1部分 散装固体危险品运输
  第7条 定义
  1 散装固体危险品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的由粉尘状、颗粒状或任何较大块材料组成,在成分上大体一致的任何物质,这些物质为《国际危规》所涵盖,被直接装入船舶货舱而无任何中间形式的封装,还包括装在载驳船上的驳船中的此类物质。
  第7-1条 适用范围**
  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品的所有船舶和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2 除非符合本部分的规定,禁止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品。
  3 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关于安全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品的详细须知***,包括涉及散装固体危险品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的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第7-2条 单证
  1 在与海上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有关的所有单证中,货物应使用散装货物的海运名称(不应只使用商业名称)。
  2 运载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每艘船舶均应持有一份列出船上危险品及其所处位置的专用清单或舱单。标明类别和明确船上所有危险品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以代替此种专用清单或舱单。这些单证之一的副本应在船舶离港前交给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机构。
  第7-3条 堆放和隔离要求
  1 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对散装固体危险品予以安全和适当的装载与堆放。不兼容的货物应彼此隔离。
  2 不应载运会自行升温或燃烧的散装固体危险品,除非已经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使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3 会产生危险蒸汽的散装固体危险品应堆放在通风良好的货物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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