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
1988年议定书的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第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于2002年5月24日以海安会第MSC.123(7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安全公约”)第IV、V、VI和VII章的修正案,以海安会第MSC.124(75)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按照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上述两项修正案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对修正案的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二、《〈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
第1条 适用范围
1 删去第3、4、5、6和7款。
2 将现有第8款重新编号为第3款。
第3条 免除
3 将第2.2款末尾的“;或”换成句号(“。”)。
4 删去第2.3款。
第4条 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