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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的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
 1988年议定书的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第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于2002年5月24日以海安会第MSC.123(7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IV、V、VI和VII章的修正案,以海安会第MSC.124(75)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按照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上述两项修正案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对修正案的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

  第1条 适用范围
  1 删去第3、4、5、6和7款。
  2 将现有第8款重新编号为第3款。
  第3条 免除
  3 将第2.2款末尾的“;或”换成句号(“。”)。
  4 删去第2.3款。
  第4条 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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